国家赔偿法全文,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赔偿责任

2025-04-25 实时舆情 13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 申请的年、月、日。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2.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整理,具体条文请参考正式法律文件。你知道吗?在我国,有一部法律可是保护了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今天,就让我带你一起走进这部法律的奇妙世界,看看它都规定了些什么吧!

一、法律小故事:赔偿法如何守护我们的权益

话说有一天,小明因为一次误会,被警察叔叔误抓了。虽然后来证明小明是无辜的,但那段日子,小明可是受尽了委屈。这时,小明想起了国家赔偿法,于是他决定依法维权。在警察叔叔的道歉和赔偿下,小明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公正。

二、国家赔偿法:一部守护公平正义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这部法律自1994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如今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

-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3. 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4.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可参考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5. 其他规定

国家赔偿法还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国家赔偿法的意义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保障公民权益

国家赔偿法为公民提供了依法维权的重要途径,使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2. 促进依法行政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助于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充满正义、守护公平的法律。让我们共同学习、了解这部法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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